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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番禺市桥街道办事处的严重侵权行为!

[公开] 番禺市桥街道办事处的严重侵权行为!

       本人最近发现番禺市桥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庆“五一”硬笔书法比赛展览涉及侵权行为。主办方未经本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将本人毛笔书法作品“硬笔书法天地”(三尺中堂)用来作为展览装饰,并经电脑软件编辑,裁剪“硬笔书法”四字,多次复制!此行为已属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人近日已与主办方交涉。


        附:   相关证明材料:

   
    展标处隐约可见本人作品


   
   经电脑软件裁剪后多次复制使用


   
   走近可清晰看到“硬笔书法”四字


     
     原作“硬笔书法天地”,由辽宁史洪清先生收藏
     原作相关网址:http://www.ybsftd.com/zhanming/maijianhua.htm
                              http://mjhgzs.51.net/mbworks10.htm

   


      [转发] 网络环境下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 本帖最后由 麦建华 于 2007-12-12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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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接从本地上传图片.不要包含连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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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中国书法网 于 2007-12-12 13:53 发表
请直接从本地上传图片.不要包含连接地址.
谢谢提醒,已更新。。

请大家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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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个活动是不商业的吗?还有就是你是名家吗?如果是商业的你可以追究.你是名家就继续追究.如果不是商业的就免了.你不是名家的话人家也是给你做宣传呢.不过可以通过此事为自己做新闻,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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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墨客 于 2007-12-13 08:50 发表
问题是这个活动是不商业的吗?还有就是你是名家吗?如果是商业的你可以追究.你是名家就继续追究.如果不是商业的就免了.你不是名家的话人家也是给你做宣传呢.不过可以通过此事为自己做新闻,嘿!@@
是不是名家都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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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有争的必要啊.要不争来争去的没什么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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